美国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
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之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
环保技术法规
在美国《噪声控制法》及《清洁空气法》的授权下,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即EPA,制定了汽车的排放和噪声方面的汽车技术法规。美国联邦政府通过EPA汽车环保技术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规定了车辆产品必须满足有关的法规限值指标要求,如果车辆产品在销售到最终用户手中后,在其有效寿命内出现了与法规要求不符的情况,车辆生产厂家有义务对不符产品实施召回,免费对不符产品进行纠正,并尽各种通知义务。
节能技术法规
根据《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的授权,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即NHTSA)以法规的形式制定美国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主要规定了制造厂商在各车型年(modelyear)内必须遵守的公司汽车平均燃料经济性指标,即各公司在个车型年内所生产的所有车型的最高平均燃油经济性水平。
此外,美国EPA(联邦环境保护署)也根据《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节能的汽车技术法规,这些法规主要规定了燃料经济性的试验规程、计算规程、标识等方面的内容。
防盗技术法规
1984年美国发布《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该法令规定,乘用车辆及其主要的可更换零部件必须带有车辆识别代号(VIN);要求美国运输部完成旨在减少和阻止机动车辆盗窃的法规制定工作,包括制定机动车辆防盗技术法规,选择确定哪些车辆及这些车辆中的哪些零部件具有较高被盗风险(定量地确定出车辆的被盗率),必须带有车辆识别代码。